化工学院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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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通知
2016-04-28 00:00  

各省属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和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号。文件请从教育部高教司网页下载)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名额

“十二五”期间,我省地方本科院校共规划建设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0个。

二、建设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学实践教育基地、历史学实践教育基地、哲学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口腔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和药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类别。各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及特色优势自行选择相应类别的基地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企双方签署有正式合作协议。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由校企双方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基地应组建数量足够、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基地的建设方案科学可行,并形成有效的开放共享机制。

四、申报办法

申报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仅限于省属本科院校,原则上每校申报1个基地,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可申报2个基地。各校须在开展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推荐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优秀实习教学基地以及参与教育部各“卓越计划”专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各校申报基地的合作单位原则上应避免与已立项部属高校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重复。各校应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对申报的基地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保障措施。

五、立项与管理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基地的建设方案及支撑材料进行评审,在统筹考虑基地建设类别的基础上择优进行遴选,优先立项多校共建共享的基地和与外省(区、市)企事业单位共建合作基地。最终立项结果将由教育部高教司备案和公布。对省属高校立项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我厅将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并视建设成效分年度给予经费支持。承担建设项目的高校要多渠道积极筹措经费扎实推进基地建设,支持基地参加相关工作研讨和交流,指导和督促基地及时总结经验,主动接受教育部组织的评估验收。

六、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基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基地建设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校企合作协议书(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定)及合作单位简介、资质证明等相关支撑材料。各校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基地申报汇总表(纸质文档一份)、12月5日前将基地建设方案和校企合作协议书(纸质文档一式三份)报送至我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上述材料和协议书扫描件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漓,联系电话:0731—84720854,电子邮箱:gjc_hnedu@126.com。

附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1]

共建高校名称[2]

实践基地类别[3]

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名称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全称,与协议书上企事业单位公章一致;

2.共建高校名称应填写高校全称。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时,需在同一栏填写牵头高校名称及参与高校名称;

3.实践基地类别分为文学实践教育基地、历史学实践教育基地、哲学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教育实践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经济学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学教育实践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和药学实践教育基地等。

湖南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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